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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追究
日期:2009-7-29   阅读:1892
    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乃是指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被侵害的权利状态得以恢复,抚慰其心灵,补偿其损失;另一方面则可以有效地矫正侵权人的不当行为,使其得到一定的惩罚。由于网络名誉侵权侵害客体的特殊性,并非所有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均适用于网络名誉侵权,诸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承担方式无法得到适用。总而言之,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四种,即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责任承担方式在所有的名誉侵权案件中都是适用的,但是在网络名誉侵权中有一定的特殊性。以下对每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做简要的剖析。
首先,停止侵害是及时制止网络名誉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影响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措施。当发生网络名誉侵权时,受害人既可以要求发布或者传播造成其名誉贬损的信息的网络用户停止侵害的行为,也可以要求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通过删除侵权的帖子等方式停止侵害。在无法查知直接侵权人的情况,还可以要求登载侵权信息或者为侵权信息传播提供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停止侵害。如果上述主体拒不停止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起诉的同时有权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先行制止侵权人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几种或者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同时适用。
其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仅在人身权侵权场合适用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时应当坚持相当原则,即应当在与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相当的范围内公开地进行。由于网络侵权乃是以网络为媒介的侵权行为,所以采取在与侵权信息相同的位置或者网站上发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声明,应当是一种十分有效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由于网络信息更新的快捷性或者易删除性,在采取上述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时,应当对登载声明的时间、位置以及具体方式做出明确的要求,否则有可能使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无法达到相应的效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与其他一种或者几种责任承担同时适用。
再次,赔礼道歉也是网络名誉侵权可得适用的有效救济方式。该责任方式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样,都可达到减轻受害人精神压力、抚慰其内心痛苦和创伤的目的。在以公开的方式赔礼道歉时还可以起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但它们也存在着不同,即赔礼道歉不一定采取公开的方式,而不采取公开的方式往往无法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加害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赔礼道歉而且为受害人接受、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应当将其明确载入判决或者调解书。
最后,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涉及两个方面,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价值在于对受害人进行精神的抚慰,通过给予其必要的赔偿使其遭受的痛苦或者创伤得到一定的恢复。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往往需要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行为与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的大小进行举证。在确定赔偿额时,往往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大小,主要可以通过对侵权信息的访问量和其在网络上产生影响的时间长短;(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4)、加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5)、侵权人是否从侵权中获利以及获利的大小,等等。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和平衡上述不同的因素对网络名誉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进行合理的确定。当然,在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还可能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具体包括因名誉侵权导致精神疾病所支出的医疗费、鉴定费;为调查侵权主体或者取证所支出的差旅费、公证费、打印费等;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金钱;由于精神疾病的治疗或者为侵权诉讼或者寻求其他法律救济而误工的工资收入,等等。这些损失既包括现实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依法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才能体现法的公正性。在认识网络名誉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时,应当看到,以上两种不同的赔偿方式在司法的过程中并非必须同时适用,有时侯可能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根本不存在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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