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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火眼金睛应对网络侵权
日期:2009-7-29   阅读:2483
    随着带宽的提升和传输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从最初的纯文本浏览发展到今天的流媒体传播。大数据文件的传播逐渐突破了网络带宽的限制,一张光盘所承载的数据,通过P2P技术,几个小时内就能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
高速传输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电影的网络盗版便是传输技术发展的产物。
有鉴于此,我国针对网络传播侵权专门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于7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对许多通过网络传播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电影的网络侵权也在调整之列。
电影盗版遭遇网络时代
据相关媒体统计,全国现有300多个网站在提供各种电影的网络下载。当不计其数的观众通过网络下载观看高清晰的盗版电影时,电影投资人的收益却为零。网络侵权正直接冲击着电影市场,已经超过盗版光盘,成为电影的头号票房杀手。
以好莱坞影片为例,它们多是先在美国首映,数月后才会出现在亚洲或中国的影院,几轮放映周期过后,中文版的DVD才会进入市场。但现在通过互联网,中国网民却能与美国人零时差同步观看好莱坞影片。据媒体报道,尽管采取了种种保护措施,《星球大战3》刚上映两天便遭到全球性的网络盗版,中国也有多个影视下载网站出现了它的下载地址,通过这些网站下载的影片效果清晰,可媲美DVD。发行方估计,因为网络侵权,《星球大战3》光大陆的票房就缩水30%。
业内人士说,一部电影第一天在影院播放,第二天便有几十家网站跟进提供网络下载,已是常见的现象。每每有新影片上映,影视爱好者小周便会同时紧盯着几个电影下载网站,他“先睹为快”的愿望每次都能很快得到满足,通过BT软件,一部高清晰的影片在数小时内就能呈现在电脑屏幕上。更有甚者,微软董事会主席比尔•盖茨在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承认,他也喜欢登录YouTube(全球最具人气视频社区网站)欣赏盗版视频资料。
网络侵权反映立法局限
尽管网上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上述做法,违背了权利人的意愿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属于网络侵权行为,但提供网络电影下载的网站却都有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即“学习交流”。
通过比较,小周下载的几十部电影尽管质量和格式不尽相同,但却都附带着一摸一样的免责声明:“本作品仅供个人影视制作、学习交流之用,版权归原电影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任何商业盈利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该组织和个人承担!本站和本制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而同样内容的“声明”在各种盗版软件里也能看到。
之所以都拿“学习交流”说事,其实是这些电影和软件的网络传播者在用《著作权法》当幌子,利用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由于《著作权法》受立法时的环境所限,没有对网络侵权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我国又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活动容易滞后于环境变化。进行电影网络盗版的行为人,便利用了这一点,以“学习交流”的名义,为网络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新法出台曝光网络侵权原形
作为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和补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实施,就是要调整新时期的网络传播行为和关系。
最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以“学习交流”为目的的网络传播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只有在“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的情况下,传播者才可以避开技术措施进行网络传播,但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而根据《条例》精神,以“学习交流”为目的的网络传播行为,传播者都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以“学习交流”为名提供电影下载的网站将彻底暴露其侵权的面目。
首先,以“学习交流”为目的的行为,传播的对象必须是“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的是“少量”作品,这就将传播对象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而网络电影的传播对象却是不特定的,无论什么人,只要电脑能够上网就能下载,这样作品复制的“数量”更难以保证是“少量”的。根据下载软件“BT精灵”的数据,上千人同时下载一部电影的情况非常普遍。
其次,在“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的情况下,以“学习交流”为目的的传播行为才可以避开技术措施。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为保护权益,不但采取了种种手段来限制作品的网络传播,并且通过影院、正版DVD等多种渠道传递给公众。而提供电影下载的网站却反其道而行,直接避开电影发行方的技术措施,直接损害了电影票房和DVD等产品的收益。
最后,尽管这些网站提供的影视作品表面上是免费下载,但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据了解,通过电影下载聚集人气是目前许多小型网站最有用的手段之一,而人气最终会带来广告收入等经济效益。这就不难理解除了所谓的“免责声明”外,每部影片上都有“某某网站压制”的字样,甚至利用播放软件内嵌的技术,强迫网民浏览某些站点。
由上可见,新《条例》彻底撕碎了网络电影侵权行为的“学习交流”外衣,为影视作品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电影网络侵权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除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没收设备、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处罚措施的严厉反映了我国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的决心。然而网络侵权之所以愈演愈烈,除技术发展和立法局限外,执法不严也是重要原因。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实施,剩下最关键也是难度最大的工作便是执法。在“学习交流”掩盖下的网络侵权行为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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