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 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 ,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即通常所说的构成要件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反之,缺乏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则不构成侵权行为。就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言,有几种说法:法国民法主张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件说;德国民法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说;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提出了一种不同于法国民法的三要件说,即须有归责之意思状态,须有违法性之行为,须有因果律之损害,这实质是德国民法中四要件说的另一种表述方式,是将因果关系及损害事实合并表述为一个要件。我国有的学者主张德国民法的四要件说,有的主张三要件说。笔者趋向于四要件说,因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则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不法性。关于是否完全套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版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版权侵权行为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是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亦具有特殊性。版权侵权行为到底是适用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还是应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应当适用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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