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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对虚拟货币转让征税的采访
日期:2009-7-29   阅读:2760
    国家税务总局于上月发出批复,明确虚拟货币转让的,按照财产转让征收所得税。有媒体立即发表评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此举意味着虚拟货币获得了合法认可,也有人认为这种征税实际无法执行,只能是“说说而已”,网上调查更显示,7成以上的网友反对征税。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一批复,记者日前采访了上海市律协信息网络及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春泉律师。以下为采访内容:
  记者问:有媒体认为,国家税务局明确对虚拟货币转让征税,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合法化了,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刘春泉律师答:媒体的这种分析是有一定道理,也有先例的,80年代的时候,有人倒卖国库券,赚了钱但是又怕违法,就尝试自己主动到税务局去申报缴税,看国家收了税,说明那就是合法的,因为对违法的所得的处理应该是没收,而不是征税。但是,我个人认为对这次的批复简单套用这个先例的逻辑得出结论恐怕有问题。虚拟物是否合法的问题不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可以解决得了的问题。这涉及到国家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解决。其实当年在物权法立法的过程中,就有人提出了要加入“虚拟财产”的问题,只不过后来这种意见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
   另外,我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本身也没有提到虚拟货币的合法性问题,只是针对北京市地税局的请示,指出了如何征税的技术性处理方法。只是解决了这类收入如何征税的税法适用的专业问题。虽然我个人认为虚拟物的合法性要立法才能获得确定的法律地位,但是,在没有违法证据的前提下,如果公民就转让虚拟货币等虚拟物的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那么,税务机关无疑应当依法受理,并且依法征税,这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务总局的这个规定本身虽然“虚拟货币”的提法不太准确,难以覆盖所有虚拟物转让情况,但是,其对由于这种转让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征税的处理应该是权威的,把它解读为虚拟货币合法化了,则超出了这个批复本身立法本意,也超出了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我个人认为这种解读有猜测的成分,恐怕未必准确。
 记者问:您所说的“虚拟物”和“虚拟货币”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
刘春泉律师答: “虚拟财产”一词是媒体和公众大家长久以来使用习惯了的说法,但学术界认为准确的说法应该叫“虚拟物”,虚拟物包括网络游戏中常见的道具(如金子、屠龙刀)以及虚拟货币(如Q币,U币)等,虚拟财产不是一个规范的说法,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虚拟物现在还不是法律认可的财产,说“虚拟财产”这个提法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问:您本人对“虚拟财产”或者就如您所说的“虚拟物”的保护是什么观点?
刘春泉律师答:我本人认为现在出现的虚拟物盗窃等问题应该设法解决,要建立合理的机制保护玩家的利益,但是不一定要通过立法和把它列为法律保护的财产。比如奥运会金牌很重要,各国没有立法,通过国际奥委会也解决得很好,所以我看法是网游行业应当组织起来设法解决这些问题,不能把责任推给国家。因为立法一旦确定虚拟物的合法地位,那么就有可能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需要解决。以虚拟货币为例,现在各家网络游戏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并不受任何监管,更没有像中央银行发行货币那样有黄金作为后盾,各家的技术水平也不一样,导致虚拟货币的可能被复制、滥发等众多问题,如果立法真的保护,就要解决可能出现的滥发虚拟货币攫取财富、发行公司破产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等等一系列问题。弄不好这些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破产,引发网民大面积财产损失的话,一旦成为影响稳定的问题可能需要政府来解决。所以,在处理这个问题时要慎重,目前立法保护可能还条件不成熟。如果读者有兴趣进一步研究可以参考我的《立法保护“虚拟财产”应当缓行》一文。
 记者问:您认为这个批复规定的征税其可行性如何?是不是向网友说的那样是国家要对网友的游戏收入征税?
刘春泉律师答:这个批复解决的是对于这一类的收入具体如何纳税的法律专业问题,凡是合法取得收入都应当依法纳税,这是税法规定的。如果认定收入不合法,也是需要明确法律依据的。现在并没有法律禁止虚拟物的转让,因而征税是正常的。至于可行性问题,的确,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可能确实会存在一些实际的困难。但是,网络虽然是没有边界的,使用网络的网民却是有确定住所的,获得收入的银行帐户也是可以确定的,如果收入稳定且金额巨大,有这些因素,如税务机关要征收,也不是不可能的。因此,网友还是要注意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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