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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权利人告中国网通侵权证据不足败诉
日期:2009-7-5   阅读:4072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市首例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以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电影作品《无极》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MOONSTONEENTERTAINMENTINC.共同出资拍摄,上述四公司依法共同享有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2005年11月25日,经四著作权人授权,中凯公司获得《无极》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2006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其享有信息网络权的电影作品《无极》的在线播放,遂向徐州市第二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06年3月3日,徐州市第二公证处出具了(2006)徐二证民内字第945号公证书。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被告辩称其未实施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并在庭审中用其并未登陆互联网的计算机演示了早已存在于本计算机硬盘上的文件作为反驳《公证书》的证据。

  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公证书》记载的文字内容来分析,其确定的客观结果的发生可能由两种以上性质相反的行为所导致,即无法排除存在本机文件、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在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侵权结果的发生均难以仅仅依据《公证书》作出判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被告在其网站上实施《无极》作品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主张。

  据此,法院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在其网站上实施了电影作品《无极》的网络传播行为,被告不构成对原告中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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