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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美即”侵权 赔偿6000 徐汇法院:需要建立完整采购和销售记录
日期:2012-12-17   阅读:1377
小商贩倒卖20张美即面膜,不料却被美即厂商发现是假货告上法庭。徐汇区法院依照《商标法》判决销售者赔偿6000元经济损失和合理使用费。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30日,“美即”工作人员在本市徐汇区漕溪北路小景经营的店铺以每片6元的价格购买了5张美即牌面膜,还索取了店铺的名片。2012年4月,美即将小景告上了徐汇区法院。美即称,小景在自己经营的店铺中大量销售假冒美即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小景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合理费用4030元。
对于厂商的指控,小景觉得自己非常冤枉。这批美即面膜是自己从城隍庙附近购入的,一共20片,单价4元。购买前,销售商向小景表示该面膜为正牌商品。而她经过仔细观察,发现与超市里看到的美即商品没有什么区别。小景也坦承,由于都是单次小量进货,她并没有和销售商签订过购货合同,也没有查看其是否有美即的代理资质。另外,小景当庭提供了一张家乐福超市的商品广告宣传册,宣传册显示美即面膜售价为6元/片。她认为家乐福超市出售的美即面膜价格与原告购买的价格一致,仅从价格上不能确定自己销售的美即面膜是侵权产品。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景对商品外观、价格方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是小景提供的销货清单等证据材料难以证明侵权商品是其合法取得。最终,徐汇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景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广州美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以案说法】
问:法律上对售假者不知售假的情况如何规定?
答:法庭上,小景一直声称自己并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产品。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经销商,在主观上对售假行为不明知或不应知,并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免除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问:小商贩如何避免此类侵权?
答: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业主由于经营规模和销售量的限制,往往进货数量少,总价金额低,在进货中也不会要求开具发票等凭证。而对于销售商是否有商品的代理权很多人更是没有这个意识。现实中大量小业主就如小景一样,进货单据只有货名、数量以及联系方式,没有任何签章。如此经营风险很大。本案中小景如果经营管理规范得当,相关采购和销售记录完整,完全可以提供完整确实的证据清晰地证明侵权商品的来源。
【法辞典】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徐汇区法院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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