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损害赔偿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损害赔偿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
|
|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 |
日期:2009-7-1 阅读:2239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