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损害赔偿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损害赔偿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
|
|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
|
物件致害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
日期:2009-7-1 阅读:4022 |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