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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连环阵”食客摔断腿 法院:饭店在走廊堆物存安全隐患,应承担六成责任
日期:2012-10-26   阅读:1654
饭店员工打扫包间后,将堆放餐具的塑料盆放在走道上,经过的食客王先生不小心踩中塑料盆,摔断膝盖骨。日前,普陀区法院认定饭店在走廊临时堆放杂物占有通道,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应承担60%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去年10月8日晚,王先生与朋友前往兰溪路上某饭店就餐。21时许用餐结束,众人陆续离开包间准备下楼。在一段走道里,饭店服务员放置了两个塑料盆,其中一个盆里还盛满了餐具。原本可以两人并行的走廊,只剩下一半通行空间。
王先生一边说话一边走路,本想跨过那个堆放餐具的塑料盆,却没想到一脚踏进空盆,重重摔了一跤。事后,王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膝盖髌骨骨折。
由于和饭店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诉至法院索赔6万余元。王先生认为,饭店包间门口的走廊仅1.5米宽,服务员将收拾完的餐具打包摆放在走廊上,致使他踩入空盆内摔倒受伤,饭店明显存在过错。而饭店方认为,另一包间门口放置的餐具和塑料盆上盖着红色台布,已起到警示和提醒作用,王先生摔倒是因为自己不慎所致。饭店方还称,当时王先生受伤后员工立即将他送到了医院,并垫付了1万元用于治疗。王先生住院期间,饭店还每天派人送去营养汤,已做足补偿工作。
法院认为,饭店方占用走廊通道放置物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王先生行走时也未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综合事件起因、经过及损害后果,法官判决饭店方承担60%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饭店等经营场所的公共走道是否可以堆放杂物?
法院认为,除禁止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外,一般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饭店等经营场所在一般走道内堆放杂物。本案中,饭店方只是在收拾餐具的过程中,临时将物品堆放在走道边,这样的做法不违法。但《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从事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法人,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如果饭店方在临时堆放物品后,设立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或派专人负责照看,提示经过顾客,那就真正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饭店作为侵权方应该负有相应损害赔偿义务。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普陀区法院 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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