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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金融证券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金融证券纠纷案件,对金融证券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金融证券纠纷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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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海外上市服务中尽职调查
日期:2009-7-5   阅读:1686
中国律师在境内企业海外上市服务中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尽职调查:

    1、境内公司主体情况

    境内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尽职调查的首要内容,必须调查境内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项目涉及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等等,还须查验其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还须查验境内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时更须特别小心。此外,还要查验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
    (1)调查境内公司设立情况
    查阅境内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核验境内公司的各类登记证,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境内公司的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以及,对境内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2)调查境内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情况
    查阅境内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时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股东股权凭证,核对公司股东名册、工商变更登记,对境内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有效性做出判断,核查公司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是否发生变动。
    (3)调查境内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
    查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核实境内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还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应查阅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4)调查境内公司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及其他使公司在资产规模、营业记录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资产重组
    查阅境内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有关资产重组合同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上述事项。
    (5)调查境内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
    与境内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交谈,取得其股份是否存在质押等转让限制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查阅境内公司有关合同(特别是银行贷款合同)、工商登记资料等,核实境内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的情形。

    2、境内公司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

    境内公司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也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对于目标公司财产和财产权利的调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境内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情况
    查阅境内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境内公司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中国律师需要对对境内公司的房地产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2)境内公司拥有或授权使用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查阅境内公司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关注权利期限,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境内公司该等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形,中国律师需要对对境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3)境内公司拥有或租赁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查阅境内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工商部门等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境内公司上述财产权利的情形,中国律师需要对对境内公司拥有或租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若境内公司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中国律师还需对取得该等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

    3、境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为了解境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中国律师需要调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境内公司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境内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按营业执照的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但是,目前对于部门行业而言,境内公司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按许可证上记载的许可内容从事生产和经营。中国律师需要查阅境内公司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判断境内公司是否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证照。
    (2)境内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中国律师需要查阅境内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重大合同一般是指非经营性合同,如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董事、经理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做出判断;需要调查境内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3)境内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中国律师需要调查境内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但是因中国律师在此方面调查手段有限,通常中国律师将要求境内公司及其管理层出具承诺书,并请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的方式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交易所要求“介绍人”对上市公司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董事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进行调查,但是因中国律师在此方面目前没有合法的途径进行调查,因此,新加坡介绍人只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4)境内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
    中国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可能会对境内公司提供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如果境内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中国律师需要对该政策是否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做出判断。
    中国律师需要调查境内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境内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并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前三年来境内公司是否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或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做出判断。对此,除了核验有关证明文件外,通常中国律师将要求境内公司及其管理层出具承诺书,并请求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证明的方式完成。

    综上所述,律师在尽职调查中所查实的事实,所进行的法律分析及律师的评价和结论对参与海外上市的各中介方关系重大,所以中国律师对尽职调查必须慎之又慎,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更不能应付了事,必须以一个执业律师的职业精神来对待和完成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以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境外各中介机构和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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