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都实行了系统领导的稽核管理体制或者总稽核负责制,但稽核部门作为同级行的内部机构,地位不超脱,职能不独立,难于对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进行有效的监督。况且稽核部门对审查出的问题不经领导同意就不能上报,不能独立作出决定。
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确立稽核工作的权威性地位,尽快构造一个具有独立性、超脱性和超前性的现代化稽核监督体系。就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为中长期目标,稽核监督体制应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即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由董事会、监事会直属领导下的双重管理。在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实行由总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向一级法人负责的稽核管理体制,采取按大区的派驻制和下查一级的办法。
稽核监督部门应有权制定风险锁定政策和合理的管理制度,对任何业务部门和个人的业务经营和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并已具备适度的处罚权。同时,要不断改进稽核方法,变目前存在的偏重于临时性、特殊性、应付性稽核为经常性、制度性、规范性稽核,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检查为以预防为主的事前防范,争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