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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上海市:国内结婚登记告知单
日期:2009-7-5   阅读:2008
一、受理部门:

   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 审查、颁发《结婚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九、各区(县)的受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电子邮件等详细信息,请参见上海市婚姻登记机构一览表。

  十、投诉监督:

    结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县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 投诉、举报或向上海市民政局
监察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3214261。
  
  善意提醒: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四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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