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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离婚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离婚家庭案件,对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小孩抚养权争取,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离婚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离婚起诉状代书,离婚协议制作等配套离婚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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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
日期:2009-8-21 阅读:3332 |
答: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声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覆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法。商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法。商
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如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应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 二 ) 第九条的规定,在登记离婚后—年内提起诉讼;如请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应该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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