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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如何处理?
日期:2009-8-21   阅读:3083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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