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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虽变更 债务履行不影响
日期:2009-7-4   阅读:2648

自2004年至2006年,王某多次为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加工纸箱,该药业有限公司累计欠王某纸箱加工款96981.72元。2005年12月30日,该公司股东内部达成转让协议,约定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其中已退出经营的股东承担。2006年11月10日,该公司经工商管理局核准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王某听说后,向该公司索要欠款,被公司以所欠债务是公司名称变更前所为为由拒绝承担还款义务。
  2008年3月26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欠原告王某纸箱加工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来,公司仅是名称变更,企业性质没有发生变化,被告对公司名称变更前的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某纸箱加工款9698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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