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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讨债自吃苦果 300多万货款成泡影
日期:2009-7-5   阅读:2407
    “因为两个单位关系好,所以我们一直没有追讨货款……”近日,汕头的一家公司因自己怠于要债,超过诉讼时效,300多万元货款变为泡影。
原告汕头经济特区省二建金属材料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先后于1998年12月25日、1999年7月8日、1999年7月10日签订《结算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结算书》,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别确认欠汕头经济特区省二建金属材料公司货款1671641.45元、934390元和474750元。但只支付了4750元,余款一直没有支付。

汕头经济特区省二建金属材料公司因为两家单位关系好,一直都没有追讨这些欠款,直到2005年春节之后,该公司由于经济紧张才开始向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要钱。在讨债失败后,汕头经济特区省二建金属材料公司才慌忙起诉,要求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清偿货款3076031.45元。

近日,海珠区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原告的债权,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三笔货款都约定了履行期限,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为2001年2月。因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003年3月1日前。因此,原告的起诉要求超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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