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勇在线--上海律师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刘某诉孙某返还工程保证金案例分析
法律咨询
企业顾问
律师团队
来访线路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QQ咨询
微信咨询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债权债务案件,对债权债务相关疑难案件有着深入的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债权债务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起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推荐文章
[债权债务案例] 过期讨债自吃苦果 300
[债务追讨] 讨债十大秘诀
[债务辩护] 讨债需注意的问题
[债务追讨] 讨债十法
[债务追讨] 应收账款催收技巧
[债务追讨] 讨债的场合
[债权债务律师] 追欠工程款的方法与途径
首页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案例
刘某诉孙某返还工程保证金案例分析
日期:2009-7-5   阅读:2478

案情简介:刘某是某市一建筑包工头,1999年孙某为刘某介绍了一个工程,孙某以工程招标人王某不信任刘某为由,要求刘某几给付10万元工程保证金为由,从刘某处拿走10万元,并以自己的名义给刘某出具了收条,同时孙某要求刘某不得与王某联系,并约定签订合同后孙某收回工程保证金收条(收条内容为:收到刘某工程保证金十万元,合同签订后收回此条。签名人为孙某)。双方于2000年5月签订合同(这期间刘某一直未能与王某直接联系),孙某收回收条并销毁。在孙某收回收条前刘某留下了收条的复印件。合同签订后刘某一直未接到有关该工程的任何消息,后刘某到该工程的所在地(青海)去调查,发现该工程的招标违法,刘某多次找孙某,孙均以种种理由搪塞,后来孙某以该笔工程保证金早已汇给王某为由拒绝还款,(但未能拿出证据)无奈之下刘某向公安机关反映,但王某不知去向,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刘某因急于追回那笔钱不得不诉之法院,于2007年4月打起民事官司。

本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个就是本案是否构成刑法当中的合同诈骗;第二个就是谁负有返回刘某财产的义务。

首先:从学理上定义,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定义上看我们可知,合同诈骗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取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及《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最速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溯: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恶,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恶,数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确实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了他人财物,骗取的财产数额也在追诉刑事责任的范围,但是由于以下两点原因无法认定孙某的诈骗行为:一、孙某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二、工程的招标人王某不知去向我们无法知道到底孙某是否知道该工程早已在1997年即被叫停,也就无法认定孙某在本案中仅起到中间人的作用,还是同王某串通一同骗取刘某财产。但孙某极力反对刘某与王某直接接触(有书信为证),其目的另人心存疑虑,同时孙某又在合同签订后销毁了工程保证金的收条,也让人怀疑其动机,这也是引起刘某怀疑从而留下收条复印件的原由。但是刘某确实一时无法拿到证据证明孙某有此诈骗行为。

    我个人认为:刘某走了民事诉讼这条路,虽然仍然有诉讼风险,但是相对来说可以更快的解决问题,因为孙某给刘某打过工程保证金的收条,(已经做过司法笔迹鉴定认定确系孙某所写)我们可以把该收条看作是一份合同,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为孙某,同时孙某违约在先,又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该工程保证金汇给了工程招标人王某所以其理应将该项保证金归还给刘某,并按银行贷款的同期利率赔偿刘某损失。通过此案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建筑业的法律规范还是有不少的漏洞的,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啊!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上海律师
搜狗网
谷歌
360搜索
有道搜索
上海律师网

|MORE>> 欢迎各类优秀网站交换友情链接!

本站首页 | 来访路线| 关于本站 | 后台管理 | 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15721281731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9号8889广场2702-2703A
声明: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若有不当处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予以纠正!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沪ICP备1702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