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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收条”为何“无需还款
日期:2009-7-4   阅读:2530
  两年前,上海市演出公司因出具一份30万元的“收条”,被持收条人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予以偿还30万元及利息。然而,上海静安法院在117日的判决中却对他的主张不予支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02 1112日,上海潘友企业形象策划公司与上海市演出公司签订《英国皇家爱乐乐团新年音乐会演出协议书》,约定由潘友公司为此次演出承担经济风险,盈亏自负并支付费用,演出票款及征集广告赞助收入全部归潘友公司所有,演出公司不垫付也不承担连带责任。落款由潘友公司及潘东承盖章及签名,演出公司也盖章签名。同月18日,张先生与潘东承在演出公司,由张先生交给演出公司30万元,演出公司一部的一位经办人写下收条:“今收到张×先生交来现金人民币30万元。”随后,演出公司将30万元交潘东承,由潘东承写下收条:“今收到上海市演出公司代收的张×先生人民币30万元整(现金)。”同日潘东承写下《个人担保书》承诺,如果张×先生不能在2个月内如数收回30万元,潘东承愿在3个月内无条件偿还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该《个人担保书》无演出公司的盖章签名,演出公司对担保一事不知情。
  近2年来,张先生一直向潘东承追讨30万元,在无法讨得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他把上海市演出公司和潘东承一起诉到法院。诉称在2003 11日、2日上海市演出公司在上海举办英国皇家爱乐乐团新年音乐会,急需筹借资金。在2002 1118日经潘东承引见,随潘到上海市演出公司,由上海市演出公司向自己借款30万元,允诺在2个月内将借款全数归还。在潘东承出具担保书后,自己将30万元借给上海市演出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予以偿还。
  上海市演出公司辩称,演出公司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条,无借款或还款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代收代付的关系。作为潘东承的《个人担保书》无演出公司任何形式的确认,只是张先生与潘东承私下约定,与演出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而潘东承在辩称中,认可张先生的诉称基本属实。
  法院认为,张先生持演出公司写下的“收条”,仅证明演出公司收到30万元,而无法证明演出公司向他借款30万元。潘东承出具的《个人担保书》,因演出公司不知情,对演出公司无约束力。该《个人担保书》的内容与演出公司出具的“收条”表述也不一致,两者缺乏证明效力,遂对张先生之诉判决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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