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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并用? |
日期:2009-7-4 阅读:2343 |
法律并没有禁止,合同法只是禁止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拖欠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并用系当事人契约自由,是一方违约可能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一个约定计算标准,应得到尊重,除非利息和违约金并用时,过份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公平原则进行适当减少,但是决不是使其等同于实际损失。那样,约定违约金便失去了意义,违约金是契约当事人对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个估计的计算标准,这个标准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但是,为了防止契约自由权的滥用,契约公平原则要求,违约金过份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或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公平,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实际损失时,法官才能够主动进行干预,而且,基于法官的中立地位,法官只能责令当事人为此进行举证并展开辩论,依据相关证据和当事人辩论情况,进行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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