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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和减少民间借贷的纠纷
日期:2009-7-3   阅读:3003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私人之间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也逐渐增多。这些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为此经常发生债务纠纷。而在起诉时,这种没合同、没凭据、全凭“诚信”的良心官司,因为证据不足或超过诉讼时效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有这么个案子。李某办了个小企业,需要购置设备,因资金不足便以25%的年息向熟人王某私人借款数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还款期限已到,李某提出因产品销路差等原因,要求延长借款时间。王某碍于情面,只好答应对方要求。谁料,这一拖就是八年。在此期间,王某多次催要借款,李某总是以市场经营状况不景气为由长期拖欠。万般无奈,才想起起诉。幸好,王某已经在去年让李某重新写了借据,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就得不到法律保护了。
    为了避免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摸清对方的偿还能力,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的人,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否则,即使打赢了官司也要不回欠款。
    2)要注意保存证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以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
    3)要约定合法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是借贷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是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不予保护;三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4)要采取担保措施。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由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找个担保无疑会给债权人收回借款增加了一道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偿还。还可以向担保人求偿。
    5)要掌握诉讼时效。一些不法之徒钻法律的空子,采取赖帐、拖欠、回避等方式,以逃避债务。法律规定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是2年,即还款最后期限的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债权人必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超过2年,法律对债权人的债权就不予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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