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代理是非常常见的法律关系,即可以给被代理人提供便利,有时也可以给被代理人提供其他利益。但是,一旦代理关系存在法律纠纷,则很有可能会产生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因为代理关系中往往会牵涉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第三方等多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利益关系。
无权代理的概念及原因
无权代理行为通常是指代理人并不具有代理权但是以他人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相关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主要由以下三种方式产生:
第一种是代理人从未获得过被代理人任何的授权,代理人伪造了相关的授权信息;
第二种是代理人虽然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是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
第三种是代理人曾经获得过被代理人的授权,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已经消灭后仍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十分复杂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别确定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可以简单概括为两种:
第一种是第三人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一般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日常经济环境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无权代理行为将被认定为属于表见代理,第三人涉及的交易活动将受到法律首要的保护,其他产生的损失将由侵权方来承担;
第二种是第三人在交易活动中并不能被认定为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即不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的权益将受到法律首要的保护,其他产生的损失将由侵权方来承担。
无权代理的定金罚则问题
善意第三人与代理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并且支付了定金,在准备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善意第三人被告知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此时定金罚则能否适用将关系到善意第三人如何追索其权益。
我们认为,无权代理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被代理人依法追认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善意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合同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而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定金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的合同,因此若为无效合同则只能适用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在定金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是:1、返还财产,2、返还不能的折价补偿,3、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无权代理的定金合同被认定为是无效合同后,一般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而只能要求对方承担因其过错责任产生的损失。
律师建议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倪大刀律师建议:
1、与代理人签订定金协议时,仔细确认房屋产权原件、代理人以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的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房屋信息;
2、在交易过程中有独立第三人参与,以便日后纠纷时作为证人证明事情经过;
3、与被代理人进行联系并确认代理情况并将定金交付给被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