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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劳燕分飞今日法庭争房 分割房款顾小姐得30万元
日期:2009-7-9   阅读:2337
[ 案例 ]
   秦刚和顾丽大学同窗多年,从暗暗相恋一起发展到公开情人。大学毕业后,他们便开始操办婚事。婚事中,婚房是最大的项目,于是,秦刚在父母的帮助下,与顾丽一起筹划购房。 2002 年,通过共同努力,秦刚及父母共顾丽 4 人终于以总价 44 万余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套房屋。除部分首付外,其余的还进行了银行贷款。 2003 年,房屋产证办出,权利人登记为 “ 秦刚、顾丽以及秦刚的父母共同共有 ” 。
    天有不测风云,秦刚和顾丽的感情却发生了不可思议的逆转。接着,双双另觅新人,秦刚和顾丽的恋爱关系也宣告终止。一晃已经多年过去,但当年秦刚和顾丽所筑的爱巢也不再是旧人双栖。几年中,双方为房屋之事几经商量、争辩,但终也得不出一个两全其美的结果。为了家庭的 “ 长治久安 ” ,秦刚出手,起诉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提出以 60 万元的总价,按份给付顾丽相应折价款。
    在审理中,顾丽同意房屋归秦刚所有,由秦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但认为当初自己也付了房款等费用 8 万余元。如果秦刚认为要扣除相应支付的费用,也应扣除自己已支出的费用。
    但系争房购买时除贷款外的出资部分,双方存有较大争议。由于双方对系争房屋的现在价值不能协商确定,法院根据秦刚的申请,对房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现价 122 万余元。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男方秦刚包括其父母获房屋,但应支付顾丽现房价的四分之一左右的 30 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 律师评析 ]
我们认为,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秦刚和顾丽在婚前共同购置系争房属于个人财产,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前的各项出资应归各自所有,一方取得房屋当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但对于双方的出资应当由其本人提供证据证明,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购房发票所载购买人为 4 人的事实,只能认定除贷款外的出资系秦刚和顾丽共同出资。
在原告与被告对系争房的产权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系争房取得产权证后,因市场因素房屋所获的增值部分,应依共同共有的原则处理。本案中,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是秦刚、顾丽以及秦刚的父母,所以顾丽可以根据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分割约 1/4 的房屋折价款。
[ 法律链接 ]
1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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