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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引发占房纠纷 法院判决:原养女迁出 原养母付款
日期:2009-7-9   阅读:2406
[ 案例 ]
   1966 年,施老太与丈夫(已故)领养金女士作为女儿,双方确立收养关系。金女士成年后出嫁。 2005 年 6 月,因金女士家房屋拆迁,暂回施老太处居住。因施老太住房破旧,金女士与施老太另一女儿共同出资各 4 万元,将老房拆除后翻造了一幢新屋,并由施老太和金女士共同居住,该房的宅基地使用权属施老太所有。事后,金女士和施老太另一女儿还在施老太及其他亲属见证下,约定建造此房的费用共 8 万元和施老太的终老之费用两人各半负担,施老太的此房屋和其他物品今后各半分享。不久,金女士与施老太关系恶化,施老太搬到另一女儿处居住。施老太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金女士的收养关系获法院支持。 40 余年的收养关系因双方关系破裂而解除,原养女以出资翻建为由而占居原养母的房屋,引发纠纷。
    施老太诉称,自 2007 年 1 月起,由于双方关系不睦,金女士将自己赶出家门,霸占了住房,为此双方关系恶化。现双方的收养关系经法院判决已解除,金女士的行为使自己有家难回,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金女士立即迁出,同意给付金女士为翻建房屋拿出的钱款。
    金女士辩称,施老太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不符合实际的,造房时,虽其与施老太的另一女儿双方各出资 4 万元,但装修、路基和场地自己又花了 2.5 万元,故要求施老太支付至少 9.8 万元才同意迁出。
      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金女士从涉诉房屋中迁出;施老太给付金女士建造房屋出资款和其他费用共计 5.3 万元。
[ 律师评析 ]
金女士因房屋拆迁以养女身份回娘家居住,因施老太住房破旧,而与施老太另一女儿共同出资为母亲翻建住房,供施老太和自己居住。但翻建后该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施老太所有,金女士也不否认该房属施老太财产。
金女士和施老太另一女儿虽对该房今后的处分作了约定,但金女士未珍惜与养母几十年来的亲情以致养母女关系破裂而解除,因此,金女士和施老太约定的赡养和财产处分协议已失去基础。且金女士所出资翻建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系施老太所有。因收养关系解除,现施老太要求金女士迁出,补偿金女士房屋翻造费用是合理的。
[ 法律链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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