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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户名手续?
日期:2009-8-18   阅读:2271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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