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交警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意见
(试行)
为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刑事、行政案件,结合本市公安道路交通执法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案件管辖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分别简称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县)局、市局直属分局、公安处(局)管辖。公安分(县)局、市局直属分局、公安处(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案件管辖部门。
(二)交警总队高架支队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快速道路上发生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交警总队高架支队管辖,以长宁公安分局名义立案侦查。
(三)公安分(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由交警总队以市局名义指定管辖。公安分(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与交警总队高架支队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局法制办以市局名义指定管辖。
二、强制措施
(一)已立案侦查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除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形外,一般不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三)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拘传证拘传。
三、证据收集
(一)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浓度含量的鉴定材料。
属于饮酒的酒精含量值为0.2mg/ml以上(含本数)未达到0.8mg/ml的,属于醉酒的酒精含量值为0.8mg/ml以上(含本数)的。
(二)对已由公安机关核准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依据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认定车辆的属性;对有合法来源凭证但未经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依据产品合格证书、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规定的品名、型号确定车辆属性。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车辆属性鉴定材料。
(三)对营运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应当依据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予以认定。
(四)对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利用交通、治安技术监控或者其他摄录像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四、处罚适用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犯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3000元罚款。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违反禁令标志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涉及不同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且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违反禁令标志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