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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事赔偿标准:日赔偿额为142.33元
日期:2011-5-27   阅读:3462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下发《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2011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142.33元的新标准,比2010年增加了16.9元。 

  据介绍,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1年5月3日,国家统计局同时公布了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1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142.33元计算。 

  此外,《通知》要求,根据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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