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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售后公房的产权登记人死亡,如何继承其名下房产?
日期:2009-8-21   阅读:2669
答:售后公房,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那么在诉讼时效内,当时购房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局限于 1994 方案的缺陷,许多欲成为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故有了上述 1994 方案产权共有的规定。作为对当时不想放弃产权,又无法登记为共有人的人作为一种补救措施。继承开始前,先进行析产,当时购房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为继承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将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析出后,按照继承办理。 

然而如果有权主张共有权的人生前没有主张的,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放弃了该项权利,那么就不存在遗产问题,更谈不上其继承人继承该项遗产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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