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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 |
日期:2009-8-21 阅读:3403 |
答: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法。商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法。商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法。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5 年第 3 期 ( 总第 16 期 ) 问题六巳有答复法。商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法。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而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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