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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日期:2009-8-21   阅读:3109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 

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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