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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离婚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离婚家庭案件,对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小孩抚养权争取,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离婚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离婚起诉状代书,离婚协议制作等配套离婚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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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
日期:2009-8-21 阅读:1299 |
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 )法办字第 112 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 )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如果同居前,男女一方向对方索要房产、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返还,对于小额物品则作为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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