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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毁损、灭失,如何承担经济责任?
日期:2009-8-21   阅读:856
答: 公有居住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安置责任 
     公有居住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出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再按下列情况分别承担经济责任: 
     (一)因房屋出租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二)因房屋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为同一人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出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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