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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能否改变房屋用途?
日期:2009-8-21   阅读:773
答: 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四)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有下列改变公有房屋用途行为之一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一)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使用; 
     (二)非居住房屋改为居住使用; 
     (三)非居住房屋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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