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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转让后对原违法搭建物处理意见的通知 |
日期:2009-8-20 阅读:755 |
沪房地资法(2002)708号
各区县房地局: 近年来,本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处理物业使用违法行为时,遇到因业主将房屋转让后,如何处理房屋内原违法建筑物的问题。为规范物业使用的行政执法行为,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房屋转让后的原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原违法搭建行为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按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送达原违法搭建行为人,同时抄送房屋受让人。 处罚决定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原违法搭建行为人、房屋受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被拆除以后,房屋受让人与原违法搭建行为人之间由此产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民事争议相关程序解决。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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