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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动迁房(款)? |
日期:2009-8-20 阅读:1343 |
答: 农村房屋动迁中,经常发生动迁部门与 “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 的户主签订拆迁协议,把所有房屋共有人利益结算在一起,每人享受安置面积按一定金额预扣在动拆迁部门。
由于安置房屋未实际取得,原房屋共有人就拆迁利益在分析家产时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的购买权,其实际是主张分割房屋的权利。鉴于被动迁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若动迁款预扣在动迁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的,动迁款亦可不作处理。当事人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所以动迁安置协议中约定了具体房屋面积、位置后,及动迁补偿款项后,农村 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可以主张分割。但是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办出房屋产权证后才允许立案,判决分割动迁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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