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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否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
日期:2009-8-20 阅读:1360 |
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的规定,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一户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农村村民的人数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
《物权法》第 142 条规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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