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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日期:2009-8-20 阅读:948 |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沪价商[2002]010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
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关于拆迁居住房屋的搬家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的规定,现将本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等费用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二、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三、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6、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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