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勇在线--上海律师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北京经适房主欲将房子变性为商品房
法律咨询
企业顾问
律师团队
来访线路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QQ咨询
微信咨询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房产纠纷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房产纠纷案件,对房产法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房产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推荐文章
[房产纠纷案例] 房客充房东卖房骗 50
[房产纠纷案例] 住房公积金如何执行?
[房产纠纷律师] 律师教您如何收房
[房产纠纷律师] 租房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页 -> 房产纠纷 -> 最新资讯
北京经适房主欲将房子变性为商品房
日期:2009-7-30   阅读:1121
 近日,北京经济适用房大量出租的现象频频曝光。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5年内房龄的经济适用房出租房源挂牌激增,7月新增经济适用房出租房源挂牌量超过3000套,同比上涨12%,120平米以上的3居大户型经济适用房出租房源同比增加18%。
  记者还了解到,近日回龙观、天通苑等区域的二手房中介公司接受经济适用房业主“自卖自买”的咨询激增,不少业主希望按照有关规定将经适房“变性”为商品房,以便合法出租。
  今年6月1日,北京市政府第10期《政府公报》发布了《关于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通知》,规定经适房再上市的新老办法“分界线”为2008年4月11日,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满5年后再上市交易,执行“老办法”;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执行“新办法”。
  按照2008年4月8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谓“新办法”是指,“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例如,如果之前购买经适房价格为3600元/平米,出售时价格为10000元/平米,补交款项为:(10000-3600)×70%=4480元/平米。“老办法”是指“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例如,如果将自己的经适房出售,出售价格为10000元/平米,那么所要补交款项为:10000×10%=1000元/平米。
  另据了解,从目前政策执行的情况来看,2008年按“三审二公示”方式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基本为“新房”。4月11日虽已成为新老办法的分界点,但仍有例外情形,北京34项重点工程的被拆迁户,再次上市销售经适房,只要房屋产权证满5年、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签订“购买经适房合同”的日期即使过了新老办法的分界点,仍执行老办法,享受“上市成交价10%”的待遇。
  记者观察
  让经适房功能回归本位
  应该说,经适房再上市补交“70%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经适房再上市的暴利空间,虽然这并不能阻止更大数量的经适房能够依靠政策福利,依赖“老办法”,可以一夜之间赚得盆满钵满。
  更加值得思考的是,为何这么多的经适房在出租?为何这么多的房主急于将房子“变性”?主要原因,一是在于当初在审核经适房购买资质的时候把关不严格,当然也不排除这些年一部分业主确实富起来了,不用住原来的经适房了。二是在于上述两个地区的经适房年代相对久远,属于“老办法”,“变性”手术花费不高。
  经适房是用来干什么的?是保障房。既然是保障房,就得物尽其用。用来出租显然是用错了地方。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加强经适房的监管,把好门槛关,也要把好使用关,更要制定好经适房的退出机制。再上市补交“70%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规定,虽然也是一种“退出”,但是,这是“裸退”,经适房彻底“变性”为商品房了,与经适房数量不足矛盾也与盖经适房的初衷有违背。盖经适房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那些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用经济办法来抑制其商品化,显然还没有回到初衷。更加“治本”的办法还是政府回购,让经适房真正能够像传递温暖和希望的火炬一样,从这一家传到下一家,传到那些真正需要经适房的父亲、母亲和孩子的手上和心里。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上海律师
搜狗网
谷歌
360搜索
有道搜索
上海律师网

|MORE>> 欢迎各类优秀网站交换友情链接!

本站首页 | 来访路线| 关于本站 | 后台管理 | 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15721281731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9号8889广场2702-2703A
声明: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若有不当处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予以纠正!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沪ICP备1702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