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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破产案波澜不断 所负担债务进一步扩大
日期:2009-7-30   阅读:1926
 上月,东星航空有关方突然提出重整一事,致破产清算案波澜再起,记者采访破产管理人,得到的明确回答是重整已不可能;近日,东星航空再次向外公布了资产负债表,且声称包括多家知名公司在内的几家公司要求重整,东星航空破产案再次风声水起。
 
昨日,东星航空公司破产管理人就重整风波接受记者专访。
  东星航空究竟身价几何?
  “债权申报264笔,申报总金额58.63亿元,申报违约金8.14亿元。”管理人向记者提供了一组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6月30日的债权人申报数据。
  而管理人所提供的另一组数据,却是各方争议的焦点:“管理人已审查完毕的债权有197笔,已确认债权总金额为8.30亿元,违约金0.30亿元。尚在审查中的债权申报总金额为46.17亿元,违约金0.93亿元。”
  这样一大笔还在审查的债权主要是关联公司、外国公司申报的债权,还有一些涉及担保纠纷,或者债权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需要经过诉讼确认的债权。
  “由于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原先的财务账目混乱,原先的债权债务无法通过财务账目直接确认,这就使得大量的债权债务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管理人向记者说,“这也就是说,东星航空所负担的债务将进一步扩大。”
  7月17日,东星集团有关人士以东星航空全权代表的名义向媒体公布了一份该公司截至2009年3月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明细表显示,东星航空资产合计10.09亿,负债7.52亿。
  管理人称,这份“明细表”没有经任何审计机构审核。管理人向记者提供了这份公证书,记者看到,公证书上的文字显示:“兹证明前面的《关于东星航空债权债务情况的声明》上‘东星航空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印章属实。”
  管理人对此明确指出:第一,东星航空破产期间,该公司的印章,包括董事会的印章都应当依法交给管理人保管或封存;第二,所谓公证,其实也仅仅是证明东星航空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印章是真实的,根本没有涉及资产和负债明细表的任何内容。
  记者告知,东星集团有关人士在公布“债务明细”的同时还宣称:“东星航空目前无任何银行贷款,无任何借款,也没有对外担保,我这样说是可以负法律责任的”的这段话时,管理人随手拿出12份诉状,这些诉状都是涉及东星航空担保的起诉,其中11件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管辖,1件在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管辖。
  管理人还指出,在今年3月武汉市中院依法召开的一次破产受理听证会上,东星航空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资产有10亿元,实在是不知道这一次提出的资产明细究竟从何而来,又有什么依据。
  管理人的成员单位,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还就东星航空的资产负债向记者提供了明确的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09年3月31日,东星航空账面资产为42706万元,这与东星集团相关人士发布的数据相去甚远。
  据记者了解,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还曾就东星航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一次初步审计,这次审计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根据这次审计,东星航空在当时的资产总额是62961万元,而负债则是103279万元,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况。
  至于东星集团有关人士所提出的,将航线许可和经营许可的价值纳入东星航空资产之中的说法,管理人指出,这些都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无偿取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许可、航线、时刻等都是禁止转让的,因此,它们根本不能纳入企业资产评估范围。
  管理人是否合法?
  此次风波的另一个焦点是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是否合法?东星集团有关人士曾宣称:“管理人”应该从“管理人名册”中选择,即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申请并通过成为“注册管理人”。而现在的政府部门作为“管理人”名不正言不顺。
  对此,管理人成员单位,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律师指出:“《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19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由于这一案件牵涉面较广,又是我国第一例航空公司破产案件,因此,政府才成立清算组,法院才会在破产案件受理之时决定以清算组为管理人。”
  “话说回来,究竟是谁不合法?”张杰反问记者,“如果说破产管理人不合法,谁又是东星航空的合法代表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第25条的规定,东星航空破产案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破产管理人为东星航空唯一的法定代表机关,决定该公司的内外事务。在破产程序中,东星集团有关人士还以东星航空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关于东星航空债权债务情况的声明》,这明显是违反了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同时,破产管理人于2009年3月30日已全面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对已遗失的公章登报宣告无效,伪造或擅自使用已废止的公章对外开展任何活动,都已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涉嫌犯罪。”
  针对指责武汉市交委与东星航空存在4500万元经济纠纷的问题,管理人则认为与事实不符,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据悉,市交委仅与湖北东天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华)存在4500万元经济纠纷,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下达了[2008]洪民商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市交委支付其1243万元,该协议在2008年年底就已经履行完毕。
  重整有客观基础吗?
  “重整与破产并没有谁好谁差的问题,关键要看是不是具备客观基础。如果重整合适,自然是重整,如果破产更符合债权人利益,自然选择破产。如果明知重整不具备客观基础,却借助申请重整的名义,拖延破产进程者会造成更大的无谓损失,这也是破产管理人所不能接受的”,与上次接受记者采访一样,破产管理人对此态度明确。
  张杰律师说,有充分依据确认,东星航空已经完全不具备重整的客观条件:第一,东星航空也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失去重整价值,对东星航空实施重整需要耗费巨额成本,投资风险巨大。第二,飞机租赁合同已全部解除,飞机出租人已经依法行使了全部飞机的取回权。第三,在飞飞行人员多数已分流,东星航空在飞飞行员只有64人,已经离开的就有36人,机务人员也大多另谋职业,航线、时刻作为禁止转让的资源也依法已被或者即将被其他航空公司使用或间接使用,东星航空已无飞行的基本条件。第四,东星航空在暂停经营之后,飞行安全条件并未改善,相反,更加恶化,目前飞行员管理机构和飞行安全机构都不存在。第五,东星航空严重缺乏流动资金,且丧失商业信誉。
  张杰律师还特别指出,国家民航局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中规定:“机场、航油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不能向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按照相关政策解读,此规定是因为“航油、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公司相互关联,他们之间的控股也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这就是说,作为东星航空债权人的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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