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
2006 年 7 月, 50 岁的姜先生和妻子牛女士协议离婚。同年 8 月,姜先生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是对一间店铺的归属和租金问题作出处理。 2007 年 4 月 5 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该店铺归姜先生所有,该房屋未收取的租金收益也归其所有。前妻牛女士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年 8 月 17 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本事情到此就应划上句号,但当姜先生向租户收取租金时,却一分钱也没收到。原来前妻牛女士利用上诉这 4 个月的时间差,提前收取下半年的租金 4 万余元。姜先生认为,前妻在明知法院判决该房屋未收取的租金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仍在判决之后收取租金,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牛女士返还商铺租金 4 万余元。
在庭审中,牛女士辩称,关于该房屋权属及租金收益的判决书,实际生效时间应从其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次日 (2007 年 9 月中旬 ) 开始起算。根据一中院生效判决,她于判决生效前收取的租金,应归其所有,判决生效后未收取的租金归原告所有。她收取的 4 万余元租金是在判决生效前收取的,故应归她所有。
姜先生和前妻牛女士为了店铺的归属和租金问题,两次闹上法庭。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牛女士返还姜先生不当得利 4 万余元。
[ 律师评析 ]
本案中,一中院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牛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店铺归姜先生所有,该房屋未收取的租金收益也归其所有。对此判决,牛女士是明知的,但是其却利用签收判决的时间差,提前收取了商铺下半年的租金 4 万元。
牛女士认为一中院的二审判决实际生效时间是 2007 年 9 月中旬,所以在判决生效前其有权收取租金。这种理解看似有理,其实是割裂了法院的判决。我们需要注意,法院的判决内容是该店铺属于姜先生所有,由此姜先生获得商铺的所有权,所有权中包括收益权,即取得租金的权利。
不当利益指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 )一方受有损失;( 3 )取得财产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结合本案,牛女士不是商铺所有者,其取得租金是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
[ 法律链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