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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要求祖父母履行赠房协议 法院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日期:2009-7-9   阅读:2485
[ 案例 ]
   张小姐的父亲张先生与母亲郭女士于 2004 年 2 月登记离婚,张小姐由其母亲独自抚养。 2006 年 10 月,张小姐的祖父母与张小姐及其母亲签订协议书 1 份,祖父母承诺将农村宅基地房屋三上三下中东面楼下两间、楼上两间及围墙内场地产权赠与孙女张小姐,并言明在张小姐在成年前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或出租。今年 6 月,张小姐以祖父母未履行协议为由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己所有。
    张小姐诉称,其父张先生因有外遇,故于与其母离婚,双方曾签订协议书 1 份,父亲承诺家中住房两上两下归自己及其母所有,以作为对其及母亲的伤害补偿。当时,由于政策原因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更名,祖父母遂又于 2006 年 10 月与自己及其母亲签订了 1 份赠与协议书,言明三上三下房子东面楼下两间、楼上两间及围墙内场地产权赠与自己。现因祖父母不愿按上述协议履行,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的房产权归自己所有。。
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依法可以撤销赠与,故对孙女张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律师评析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消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虽然张小姐的祖父母与张小姐及其母亲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张小姐的祖父母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对张小姐要求确认讼争三上三下房屋中东面楼下两间、楼上两间及围墙内场地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法律链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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