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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辈赶走长辈 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09-7-9   阅读:2444
[ 案例 ]
  原告张某居住在上海市打浦路某处,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被告祖父祖母原先居住在三儿子处,户籍也在该处。由于家庭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祖父母于2000年7月起在打浦路孙女张某所有的房屋内居住,户籍也先后迁入打浦路。起先,双方相处和睦,但在共同起居生活中产生了较大矛盾。2004年5月,张某以其与祖父祖母存在矛盾 , 被殴打、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等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祖父祖母迁出打浦路房屋,迁回三儿子处。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为回沪知青子女,她的祖父祖母在住房不宽裕的情况下,同意张某回沪上学,她的户籍才能迁入上海。该房所有人虽然为张某,但实际由老人的3个儿子共同出资购买。购买时曾口头约定,该房屋由张某和祖父祖母共同居住。
  卢湾区法院对孙女张某要求祖父祖母搬离自己房屋、迁回原居住地的要求不予支持。
[ 律师评析 ]
虽然 张某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该房屋实际上是祖父母的三个儿子出资购买,用于老人和张某共同居住。因祖父母 与三儿子存在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离开原居住地的, 经 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 其 户籍迁入上海市打浦路某处并实际居住至今。 因此,祖父母是该处房产的同住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张某作为老人的孙女,理应关心和照顾他们,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本案中, 张某称她与老人存在矛盾、被殴打、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加以证明。 张某要求祖父母搬离的理由不充分, 卢湾区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是正确的 。
[ 法律链接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 ,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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