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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医疗纠纷案件,对医疗法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医疗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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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技巧
日期:2009-7-5   阅读:2772


 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哪还有不得病的。”看病就医,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医院打交道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患方在纠纷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应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立即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应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的申请。 
    3.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上级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应立即转院。 
    4.收集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及医患纠纷相关的其他书证。 
    5.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加盖医院章并注明复制的页数)并封存主,客观病史资料。 
    6.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调取的申请。 
    7.及时找寻同病房病友及其陪护人等与患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现场证人,保留好他们的联系方法。 
                    
                        不是医疗事故,也能获得赔偿 

    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不能成为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患者在接受诊疗的过程中,一旦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导致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医院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时,虽然患者的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经过医学会鉴定确又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已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作废不用了,患者不应轻易放弃维权。

 


                        遇到纠纷,切莫随便签协议 

    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患者一定要多向专业人士请教,切忌盲目信任,只看眼前一点小利而放弃了更大的权益。拿钱、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因为法律规定,患者一旦在医方起草的“协议或办法”上签字就意味着患者已经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处分,就不能再反悔了。 

    虽然我国法律上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要求主张撤销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患者拿出证据证明医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这往往是无法举证的。 

 

                        固定依据,需花销确定后再索赔 

    大多数的医疗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适合一次性处理的,损害也不是一次或几次手术就能治疗终结的,患者遭受的损害也有可能是现有医疗技术水平无法治愈的。

    这类患者,不宜抱着不切实际的想法,一次性要求医院赔偿几十万、上百万,这在现实中与审判实践中都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患者对那些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实际尚未发生的损失可以保留诉权,等产生费用后再行起诉。 

    再另行起诉,患者必须提侵权诉讼。如果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必然是败诉。而通过起诉,虽然表面上看赔不了多少钱,但生效的判决是后面实际发生了后续治疗时索赔的基础,也是法院再次审理时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的最佳理由 

   出于诉讼技巧的考虑和对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不信任,患者多方放弃作再次鉴定,并于接到鉴定书后向法院提出医疗差错司法鉴定申请。但办案法官却可以案由不能变更为由拒绝司法鉴定申请。 

    如果当事人是以法律援助缓交诉讼费的方式立案,撤诉不会造成经济损失。患者切忌以医疗事故赔偿为由起诉,除了走弯路加大诉讼成本外一点好处也没有。 

    另外,依经验来看:由于赔偿额难以确定等问题,不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对医方有利对患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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