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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医疗纠纷案件,对医疗法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医疗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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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怎么打?(下)
日期:2009-7-29   阅读:2657
    诉讼前的调解
  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向大家介绍了,在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和调解的问题。应当说只要是调解程序,在方式和方法上都有相同之处,在诉讼前的调解仍然是适用的,杂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仍然是两个: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计算。
从我们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践看,如果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事实的认定趋于相同的,则在赔偿数额上还有商量的余地。如果双方对于事实认定都存在差异的,则双方在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上一定是差异巨大,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这样调解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了。因此,如果在诉讼前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扯皮”不断,调解无望的,就应当果断做出不再调解的决定。
在我们接待和受理的诉讼前调解的案件情况看,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决定不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或者处于其他原因的考虑不能够通过诉讼解决的(比如:有部分患者碍于情面、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自己的纠纷的而不愿意起诉的)。在耐心与医疗机构协商的同时,不要忘记诉讼时效的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收到伤害之日起的一年的时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没有通过起诉立案的、医疗机构又知道该情况的。医疗机构也知道患者及其家属已经不能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益的,很可能在这些方面对患者及其家属施加压力。迫使患者及其家伙做出让步,在这样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在积极参加调解的过程中,也做好医疗诉讼的准备,不要被调解搞的很被动。甚至,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以诉讼时效为由将起诉和立案作为向医疗机构施加压力的原因,将不利转变为有利,将被动转变为主动。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在这里,我建议患者及其家属,最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的计算标准为依据,否则,医疗纠纷双方“东扯西扯”没有了规则。由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在技术上就存在“因人而异”的问题,因此,代理律师是不可能一下子给出一个赔偿数额的,这不是你的律师业务能力造成的,而是法律的规定的要求,所以,在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可以由律师为你计算赔偿数额,如果没有聘请律师的,则自己对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粗略估算,就可以了。
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上,患者及其家属切忌“感情用事和漫天要价”这些情况都不是对纠纷的处理有帮助的情况。如果在调解个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情绪失控,调解根本无法继续。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价太高的,协议的达成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样看来调解过程的难度是很大的,既要保障能够达成协议得到赔偿,不使谈判破裂,又要实现权益的最大化,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这是一道“两难”的数学题!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有调解的,还是建议患者及其家属聘请一个律师为自己说话。哪怕就是没有医疗技术专业背景,律师是经常参加谈判、调解的,熟知谈判和调解的要求和技巧,不会出现患者及其家属那样“不知所措”的局面。如果代理律师分析案件情况,认为调解无望的。应当听从代理律师的建议,将纠纷的解决转入到诉讼程序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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