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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治咽痛男子窒息身亡
日期:2009-7-5   阅读:2436

 

  家属告药店被驳回

  男子李某因咽喉疼痛到药房买药,服用后却不幸死亡,家属称药房违规出售处方药,误导患者、延误治疗抢救时机,诉至法院索赔60余万元。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据李某家属讲述,去年9月15日,25岁的李某出现咽痛症状,并服用了自备的消炎药。次日晚
7时许,因病症未减轻,李某便到药房买药。该药房在李某没有医师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向李某出售了处方药克拉霉素胶囊2盒和非处方药金莲花胶囊1盒。李某回家服用药物后,咽喉部疼痛加重并出现休克症状。第三天凌晨1时10分,李某被送往附近医院急救,但因抢救无效于1时45分死亡。

  经鉴定,李某死于“急性会厌炎、会厌脓肿致呼吸道堵塞窒息猝死”。同时,药品检验所也对药房售给李某的两种药品进行检验,结论为这两种药品质量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此后,药品监管部门对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李某家属诉至法院,称该药房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违规出售处方药,误导了患者,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抢救时机,药房过错行为与李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药房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0余万元。

  法庭上,药房辩称,药房违规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虽侵害了国家药品销售制度,但不存在对李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以及误导患者、延误治疗抢救时机的情形和过错,与李某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对李某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所患急性会厌炎等疾病。药房卖给李某的药品质量合格,服用后既不会导致原有病情加重,更不会导致死亡后果发生。因此,李某服食这两种药品与他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零售药房不是医院,药房不负有诊治疾病的义务,在药房买药不是治疗行为,与李某能否得到及时治疗抢救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药房虽有过错行为,但与李某死亡尚不构成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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