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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爱美”去隆胸 失败致残获赔4万元 |
日期:2009-7-5 阅读:2573 |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年轻女性选择去做美容手术。为了美丽,她们对手术的风险视而不见或严重低估。记者从许多法院了解到,美容手术失败导致患者状告医院的案件已不少。日前,历下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22岁的女大学生小刘(化名)去一家医院做隆乳手术,不料手术失败反受其害,她只能状告医院索要赔偿。 小刘是一位22岁的在校女大学生,容貌姣好,但是她总是为自己的乳房小而扁平有些自卑。经过多方打探、咨询,2007年10月,小刘来到济南某美容医院就诊,并进行脂肪隆乳术。因未能满意,2008年3月,小刘再次来到这家医院进行脂肪隆乳手术,但术后小刘出现乳房硬结、双大腿畸形的状况。虽然她多次找医院协商,但和医院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2008年10月,小刘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到历下法院。 小刘要求被告:返还手术费3513.50元、赔偿美容修复费15000元、差旅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支付鉴定费3000元及检查费150元、伤残补偿金2853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刘申请对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在为原告实施自体脂肪注射隆乳术过程中存有过错,该过失对原告现存乳房填充物内囊性结及双大腿畸形之间有因果关系,并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被告医院则坚决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同意对小刘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是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举证倒置规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经过鉴定,可以认定被告在为原告进行隆乳手术过程中存有过错,且其过失与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未婚女性,在承受伤痛困扰的同时,还需要面对隆乳手术失败带来的后果,被告不可避免地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和精神压力,故被告应当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赔偿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小刘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目前,该款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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