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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代理“串子案”
日期:2009-7-5   阅读:2579

 南宁市两个家庭,在养育了孩子14年之后,突然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儿,而是在医院生产时相互抱错了。为了让孩子“认亲”,他们做了种种努力,然而一直未能让亲生孩子回到身边。两个家庭原来的成员共6人共同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等90万元。区内媒体报道后,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第一次与当事人见面,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后,我意识到这正是最高法《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二款所述的情形,是一起典型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数额的高低可能会在以精神赔偿为主的案件中产生参照作用。两份亲子鉴定让案情没有争议和曲折。在认亲上尽管两家之间的分歧十分明显,但对诉讼这一事件,大家态度都是一致的:不能接受医院提出的每人1万元的赔偿方案,走诉讼的道路求得一个更公平合理的赔偿。

    接受委托后,我花了几天时间与当事人接触,接着查阅国内有关串子案的报道和近况,作了充分的准备后,精心地写了一份律师函并附上了赔偿项目清单,与医院方负责人进行协商谈判时将之递交。半个月后,医院方的答复是:给每个人的赔偿由1万元提高至1.5万元,因寻亲而造成的费用支出医院愿承担一半。对于这个答复,当事人没有接受。

    法庭上,医院方律师仍旧提出了协商时的两个主要观点: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孩子抱错是院方责任;二,赔偿要求明显过高,不切实际。针对他们的答辩,我方进行了反驳:

    一、原告方已经举出的证据可以证明“串子”事件的发生是由医院造成的。

    1、小孩生下后按照当时院方的规定,须交由医院婴儿室集中看护。根据两位母亲的陈述,小孩生下后第一次由护士抱过来喂奶的孩子就是抱回家养育的儿子,也就是说两位母亲第一次抱到孩子时就已经抱错了。这说明“错婴”必定发生在孩子生下后至第二天第一次喂奶的时间段里,这个时间段是由医院承担监护责任的;

    2、原告是根据医院给的资料通过一一打电话联系,才找到另一串子家庭的。这个事实说明了:第一,两位母亲原来并不认识,只是由于机缘巧合在同一个医院同一个早上生孩子,这说明被告医院是发生“抱错”唯一可能的场合;第二,两个孩子的出生时间仅差1小时20分,体重相近,且有4天同住在一个医院,这类事故通常是由于护理环节上的疏漏造成的。

    二、医院称存在母亲抱错的可能,原告方认为这种可能是不存在的。

    1、两位母亲根本不在同一个病房,而且也不认识,小孩喂完奶就由医院抱走了,不可能在喂奶这个时间段里换错。

    2、在抱回家成长的过程中,只有可能发生孩子丢失、失踪的事情,不可能发生两家孩子更换错的事情。

    三、原告根据受损害的严重程度提出了每人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确定这样的赔偿数额是基于以下理由:

    1、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在孩子生下来后由医院集中护理,在这个重要护理环节中,医院义务至少包括:①尽职尽责看护好婴儿的健康;②在婴儿多、外观区别很小的情况下,应当制定一套严格的管理规章并严格遵守,采取多种措施避免可能发生婴儿抱错的一切情形。很显然,医院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基本义务。加上制度上的疏漏,护理人员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过程中责任心不强,这些,导致发生这一串子事件。

    2、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非常严重。

    (1)由于医院的过错,使得原告与亲生骨肉已无法建立起与正常家庭一样融洽亲密的亲子关系。而对尚未成年的两个孩子来说,最亲的父母竟然不是生育自己的父母,这样打击和伤害已超出了一个孩子能承受的范围。

    (2)由于孩子的长相和性格脾气与父亲差距太大,给其中一个家庭带来极大的冲击。因对孩子身世的怀疑导致夫妻矛盾剧增,原本幸福的小家庭以解体告终。幼小的孩子只能在单亲家庭中长大,失去了完整的父爱和母爱,给其性格产生了难以消除的不良影响。

    (3)另一位母亲抱回了一个幼时多病的孩子,为了照顾多病经常需住院的孩子,原本在事业上会有很好发展机会的她只能经常请假,最终影响了自己的事业发展。

    (4)经历了无情事实的打击之后,两家人又陷入了无穷无尽的现实烦恼之中:与养子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距离,不好管教,与亲子之间又过于陌生,难以教导;且两家的教育模式差异较大,孩子难以适应和接受这种转变……

    3、15年前,原告基于对医院专业水准和能力的依赖选择在这里生孩子。但事实表明,医院辜负了原告的期望与依赖。这是一起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管理造成的严重的责任事故,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促使医院强化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不利于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应当说,在法庭上我方对自己理由的阐述还是比较充分的。最后,法院判令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给小孩每人3万元,给孩子的家长则为每人各2万元,另外还判医院向原告书面道歉以及支付所有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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