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郗艳喜的大姑姐又一次打来电话,与律师交流二审诉讼中法院强说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我一再提醒我的委托人不要跟法官争论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上的原因,因为那是相当浅显的道理、是铁定的依据。之所以二审法院还在装作糊涂,是因为法院的意图很明显:无论如何都要去做医疗事故鉴定。至于法官口头上所说的“医疗事故鉴定也很公正”,已经是中国司法界尽人皆知的弥天谎言。我反复向当事人强调:法院要去做鉴定,就让他们去医学会做,我们患方配合。至于能不能做,那是医学会的事情。为什么不能做,要医学会跟法院讲。患方千万不要跟法院再去讲那一点连小学生都能读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做与不做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诉讼中早已经成为决定全案的唯一重要的关键。
多次尝试通过专家顾问分析出关键的医疗过错后,直接与医院接触协商解决医患争议的问题。但是现实中,医院都相当牛气:“我们认为要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和诉讼,鉴定和判决怎么样,我们就怎么样赔偿”。医院何以对患者的死亡这样冷漠?医院何以对医疗过错这样无视?医院何以对当地医学会和当地法院这样有把握?答案只有一个:他们认为对医疗诉讼的“关键”环节--医疗事故鉴定已经可以100%地控制。
出现违法的医疗过错后,医方原本对法律十分害怕,对患方的直面诉求很害怕。现在有了医疗事故鉴定这样的铁的保障,既可以免除或者大大降低民事赔偿责任,又可以解除刑事责任之忧。医院唯一担心的往往是患方不去做医疗事故鉴定、不去诉讼。
医疗纠纷,让患方拿起法律武器,本来是十分费力的事情。让公民相信法律,做好普法工作也是律师终生的职责。现在似乎颠倒了过来,很多人抱怨医疗诉讼过多。而面对不足10%的拿起法律武器的患方,医院往往从对手的角度跟着积极鼓励患方鉴定和诉讼。按照已往的通则:敌人坚持的我们就要反对,对这个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也要反对。
诉讼经验告诉我,代理患方进行诉讼,能否坚持鉴定基本程序的规定,不能做鉴定的由医学会决定不做是诉讼成功的一大关键。换句话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经成为医疗诉讼中的洪水猛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