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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破产案件受理审批的通知
日期:2009-7-4   阅读:775
(沪高法[2006]57号 2006年2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本院曾于1999年8月、2001年6月分别下发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审理的意见》和《关于本市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问题的意见》,现为了适应本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变化,对破产案件受理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在高院上述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对由区县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全部实行两级审批制,即区县法院对拟受理的破产案件,先报中院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审判庭审核,中院同意受理的,再报高院复核批准。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由区县法院受理的重要破产案件,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实行两级审批制,其他案件由中院直接审批后报高院备案即可。重要破产案件的范围,将由高院民二庭另行确定。
  三、对于应由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2月2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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