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对外经营中,比较多的纠纷就是债权债务纠纷,常常会发生这种情况,明明是对方企业欠账不还,但到打官司时,却因为没有证据或者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这里,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这里,我想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我国的诉讼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比如,原告为求得胜诉,就要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这里主张的事实,就是原告的主张责任。被告为防止受到不利判决的危险,要进行各种抗辩或防御,而对这些抗辩或防御,也要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不存在。
比如借贷纠纷,原告首先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并已经届期,这里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借款合同和借据。只要提供了这两份证据,举证责任就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被告的抗辩问题。
而被告作为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比如说,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原件,是复印件,不能采信,或者原告的借据语意含糊,不能说明被告借款,那么,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借款已归还,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还款凭据等;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比如根本没借过钱。如果债务人提出了上述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那么债权人就不再承担举证出任。
这里,有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果有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还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有司注解释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效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这个主张是针对债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这个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言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这是我们目前证据法上的疏漏。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法院要把这类证据视为新证据而告知债务人对此进行质证,以衡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债权人邮寄送达催款通知的证据认定问题。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保护自己权利的方式就是对借款及时催收,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催收的各种方式中,成本最低最常用的就是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但是,一旦产生纠纷而形成诉讼,债务人经常抗辩没有收到债权人邮寄送达的催收通知,或者虽然收到了,但是其邮寄的不是催收通知,而是别的文件,有的债务人还抗辩其收到的是一个空信壳,信壳里什么文件都没有。
对此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
(l)到达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必须证明其邮寄送达的是催收通知,并且该催收通知已经到债务人。如果债权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要件事实的成立,则不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主张权利”,也就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提出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只要提出权利主张,不管该主张的意思是否到这债务人,均说明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是积极的而不是漠视,就应该构成法律上的“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假设A为债权人,B 为债务人,A 向C主张其对B 的债权,是否导致A对B 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原因是A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B。因此.上述提出主义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在主张权利的构成要件上,应该坚持到达主义。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此条确认了民事审判中的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证据法领域,多年出现的概然性是人们生活经验及统计上的概率,它可以适用于当待证事实处于不明的情形。如果概然性高,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相对人应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这样的设计,在事实不明而当事人又无法举证时,法院认定概然性高的事实发生,远较认定概然性低的事实不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
在关于邮寄催收问题上,不管是按照一般善良人的标准还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作为债权人在保全其债权时,是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的,不会不将催收文件装入信封或将其他文件装入信封,即使有时出现误装或者漏装,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也极低。因此,债务人进行“空信壳”或者“不是催收文件”抗辩的,举证负担应该转移到债务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成立,应由债务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理,债权人将催收文件向邮局交寄之后,邮局虽然也有可能出现错投、误投、漏投等现象。但是这种情形的发生与邮局正确投递相比较,概率极低。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应按照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这里,我还是提醒大家,作为债权人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导致丧失了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