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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按摩业从业人员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9-7-3   阅读:772
(沪劳技发[1997]52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劳动局、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上海市美容、美发、按摩业从业人员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沪劳技(1997)29号〕文件及市劳动局、人事局印发的《关于本市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三个工种实行国家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精神,现就上述三个工种的技能培训、鉴定、复核、复考和原有证书的换发、核发事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法:

  一、关于培训、鉴定(考核)问题

  1、各区、县劳动局、商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对上述三个工种的在岗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凡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均应取得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方可招生、开班。技能培训按照劳动部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为依据,可采用劳动部统一编写的教材进行培训。各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可按审批程序向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各区、县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程序参加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

  2、对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个体理发摊、店的从业人员,拟由各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结束,组织参加从业资格技能鉴定,凡通过技能鉴定的,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从业资格)。

  3、美容师的培训,可以选用上海市美容师岗位技能培训电视讲座的教材和录像带。美容从业人员也可以通过收看上海教育电视台举办(拟于十二月开播)的美容师职业技能从业资格培训讲座和参加各教育培训单位开设的操作技能训练辅导。

  4、按摩师的培训由市劳动局批准方可组织开展,按摩师的培训、技能鉴定严格按劳动部颁布的技术等级标准及鉴定规范所确定的项目范围。培训、鉴定场所还须符合公安部门治安管理的要求。

  5、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的技能鉴定采用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凡办班单位集体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提前十五天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6、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都属于就业准入控制的技术工种。按照《劳动法》、《职教法》的规定及市教委、市劳动局联合印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凡大专、中等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毕(结)业生,在毕(结)业时,都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二、关于原所持有证书的审核办法

  1、凡已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和各类短训班证书者,都须重新参加复考,合格者发上海市职业资格(从业)证书。

  2、凡已持有由市主管局(公司)核发技术等级证书者,目前仍属该系统内的职工委托原发证部门组织进行本等级技能复核,合格者由劳动局核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从业资格)。原持有由市主管局(公司)所核发的非本系统局(公司)内部职工的技术等级证书者,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复考、换证手续。

  3、凡持有上海市劳动局印制的,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盖有市劳动局证书专用章或区(县)劳动局证书专用章的初、中、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者,可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进行本等级技能复核,合格者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原证书采用老标准的可按相对应的新标准申报参加初、中、高级的技能鉴定,按通过鉴定的等级颁发证书。

  4、凡本市的技、职校毕业生原已参加技能鉴定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级证书为有效证书,不需复核换发。

  5、凡持有外省、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复核手续。经复核确认的证书方为有效证书。

  6、原已持有证书者的复考、换证时间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始至一九九八年三月底结束。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97年0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09月2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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